港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中山路与江北大道交汇处东北角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一、征收目的:扩建中山路及中山路与江北大道交汇处东北、西北角旧城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至公路局附城养护站,南起江北大道,西至中山路,北至龙宝粮油公司、市水电仓库用地。市龙宝粮油公司房屋建筑面积5215平方米;市水电仓库公房及54户职工房改房面积1724.4平方米;市公路局附城养护站82户房改房面积8468.4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部门: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四、征收实施单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期限: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5月30日。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逾期不签订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7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