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桂政发〔2009〕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要求,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审批项目委托下放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该审批项目下放后,由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审查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市人民政府不再实施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编制、修订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下放到位、监管到位;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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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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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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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 |
贵港市人民政府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 |
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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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