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水路集装箱运输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贵港市水路集装箱运输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以下简称《政策》),为加快贵港市港口航运及物流业发展,制定本补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政府审定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分为既有航线和新开辟航线,由航线业务经营者报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的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的既有航线、新开辟航线、开行航次、航线开行率的定义:
1.既有航线 指已开通班轮的贵港至香港、贵港至广州港水运航线。
2.新开辟航线 指2017年及以后计划开通班轮的区内外水运航线。区内航线,指贵港至百色(经停南宁港)、贵港至崇左(经停南宁港)、贵港至河池(经停来宾港)、贵港至柳州(经停来宾港);区外航线,贵港至珠海、贵港至深圳、贵港至东莞、贵港至佛山等航线。
3.开行航次 指一个完整进出港航次,即一个航班。
4.航线开行率 指航运企业一年内船舶营运的实际开行航次占应开行航次总数的百分比。
第五条 本办法以30航次/年为既有航线开行率的计量标准,新开辟航线以45航次/年为计量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贵港航线的航运企业和货物代理企业,但补助不能重复领取(如在区外或区内其他地市已获得补助的,不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广西西江航运交易所统一核发。广西西江航运交易所应依据本办法制订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的具体管理制度,并予以公布,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经营既有航线运输。
《政策》中关于对经营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30航次/年以上的集装箱班轮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航运企业班轮运输80万—120万元补助。根据目前市场情况,2017年暂定贵港至广州航线允许3家企业经营,贵港至香港航线允许2家企业经营。未来将视市场的发展情况调整允许经营的企业数量。
(一)申报条件:
原经营该航线的航运公司和新加入经营既有航线的航运公司,班轮运输航线开行率达到30航次/年(含),且每月航次达2.5航次以上,准班率达80%(含)以上的,按本条款标准补助。
(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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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年 |
每月航次数 |
量 TEU |
准班率% |
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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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含) |
2.5航次以上 |
4200-5600(含) |
80% |
8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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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含) |
4航次以上 |
5600-7000(含) |
80% |
100万 |
|
50以上 |
4.5航次以上 |
7000以上 |
80% |
120万 |
(三)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贵港市财政各安排50%。
第九条 经营新开辟航线运输。
《政策》中对于经营新开辟航线运输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给予连续3年补助。第1年补助每条航线200万—400万元。第2年、第3年的补助额按上一年的20%比例递减。随后年度按上一款标准执行。根据目前市场情况,2017年每条新开辟航线允许1家企业经营。未来将视市场的发展情况调整允许经营的企业数量。
(一)申报条件:
经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新开辟航线运输的航运公司,年开行航次达45航次以上(含45航次),周班航线开行率不低于80%,且准班率不低于80%。(由于客观、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规定航次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可以除外。)可申请本条规定给予补助,但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补助标准:
1.区内航线。
(1)使用20—50 TEU以下(含50 TEU)船型,第1 年补助每条航线300万。
(2)使用50TEU以上船型,第1 年补助每条航线400万。
(3)经营区内新航线运输的,运输航线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且不得与本办法的第八条叠加。新增的航线补助满3年的,按第八条标准继续补助。
2.区外航线。
(1)使用50—100 TEU以下(含100 TEU)船型,第1 年补助300万。
(2)使用100TEU以上(含100TEU)船型的航线,第1 年补助每条航线400万。
(3)经营区外新开辟航线运输的,运输航线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且不得与本办法的第八条叠加。新增的航线补助满3年的,按第八条标准继续补助。
(三)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贵港市财政各安排50%。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集装箱航线经营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在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内外贸航线备案文件及船期船名表;
4.港口企业对航运企业航次及箱量证明;
6.交通运输部门确认的统计报表;
7.交通运输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佐证材料。
申请补助资金提交的材料中,均须由申请补助资金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按要求填报资金申请表及提供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企业及为其提供证明的单位要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对发现申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缴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补助审核、发放和监督使用的主管部门。广西西江航运交易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将审核结果报贵港市交通运输局、贵港市财政局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核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每年审核发放,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后首月5日前向广西西江航运交易所递交上一季度补助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广西西江航运交易所15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20日内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2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我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分解下达到西江航运交易所,再由西江航运交易所申请拨付资金到相关企业。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给西江航运交易所,再由西江航运交易所申请拨付资金到相关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补助年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政策》有冲突,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