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号)精神,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17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调整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5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共2项。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调整;要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及时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做好对接和指导,确保调整到位、落实到位、监管到位;要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5项)
2.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我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共2项)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1
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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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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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0100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令第6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10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20个工作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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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0604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设区市、县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个人 |
核发:1 个工作日;审验:1 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
法定办结期限调整为:核发:考试合格当日;审验:1 个工作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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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06048 |
普通护照签发 |
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个人 |
15日,经批准可延长至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 |
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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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0800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社会团体 |
筹备批准:60日;成立登记:30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成立登记:60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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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D12018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 国土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企业、个人 |
20 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60 个工作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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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D1300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重新审核: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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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D13006 |
排污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20个工作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20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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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D15026 |
港口内进行 危险货物的 装卸、过驳 作业许可 |
自治区、设 区市、县级 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企业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接到报告24 小时内”;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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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D15038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自治区、设 区市交通 运输主管 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6 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 号,2009 年1月29 日予以修改) |
企业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30 个工作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年10月13 日国务院令第625 号公布,2016 年2 月6 日国务院令第666 号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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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D2000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
设置审批:30日;执业许可证核发45日,校验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30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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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D2000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号) |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
设置审批:30日;执业许可证核发45日;校验20个工作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45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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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D27039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 年10 月5 日国务院令第129 号,2013 年7月18 日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 号) |
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
20 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20 日”;规定办结时限依据调整为“《卫 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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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G00002 |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审批 |
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 市人民政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个人 |
20 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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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G12002 |
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批 |
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旅游 发展委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40 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
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法定办结时限调整为“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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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G12004 |
科学研究采集乳石样品审批 |
国土资源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20 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附件2
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我区地方性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
(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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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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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32003 |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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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G32004 |
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