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8年10月22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贵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执政为民,求真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含分管市政府工作的其他领导,下同)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如遇到重要事项或重要问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要及时向市长请示报告。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如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和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各委员会、局、外事侨务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市政府负责。
市政府各委员会、局、外事侨务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 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贵港。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按规定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侨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市政府作出决定前,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要做好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和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依法应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举措,研究和解决矛盾问题,强化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压实责任,强化协同攻坚,做到及时主动发现问题,及时主动协调问题,及时主动解决问题,及时主动报告问题。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建设,提升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规范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和监督渠道,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外,应及时公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工作制度,坚持“谁制定、谁解读”,将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批、同步公布,及时回应民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完善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准确做好公文公开工作。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流程及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受理和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市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及时撤销和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舆情,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迅速反应、妥善处置,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强化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的部署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至四次,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其他处级领导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也可以结合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召开,列席会议的部门和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条 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其他处级领导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审定。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能以专题会议形式或由分管副市长开会决定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其他处级领导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一般不发会议纪要,如确需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报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确有必要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把关,协调安排。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注重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自治区、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当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六条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四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其中: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和发布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重大政策的出台或调整,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视情况签发或审核会签后报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经有关副市长审核会签后报市长签发;报自治区政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会签后报市长签发;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视情况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报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各部门的函件,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或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核会签后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视情况签发或审核会签后报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经有关副市长审核会签后报市长签发;属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其他处级领导审核,秘书长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其他处级领导审核或会签后,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发文篇幅。
凡法律、法规已作明确规定的或者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无实质内容的文件不发。上级已发至县团级的文件,不再转发。关联度高、体例相同的事项合并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保留的简报刊物种类报送,未经批准不得增加简报刊物种类。
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工作的,由部门自行研究处理,并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向市政府请示,也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更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直接函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要大力推进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接到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要按照市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市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市政府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贵出差、出访、学习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同时离贵外出。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贵外出,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市长批准后出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贵外出,经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市长批准后出行。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和自治区、市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互相送礼和公务接待,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发扬敢干、实干、苦干、善干精神,做到实字当头,干字为先,直面问题,说到做到。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十三条 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查研究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