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精神,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承接和调整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项,承接自治区下放行政许可事项2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项。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主动衔接,及时制定、公布承接方案,明确承接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对取消和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受理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全市“放管服”改革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2.《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的自治区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3.《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