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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小学校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教师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2/04/17 1.7w 阅读 35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中小学校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教师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版)》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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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中小学校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教师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版)


为了鼓励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提高教师荣誉感,表彰奖励在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凝聚和吸引优秀人才,健全教育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全市各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职学校)及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人员)。

评选重点是教育教学一线的教师,并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

在学科教学中有较大影响,近5年内每学年至少完成一个班级一门学科教学任务,且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中小学校领导(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可参加评选,参加评选比例控制在评选总数30%以内。

已获得特级教师称号或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师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品行高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具有独特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符合“四有”教师标准,是践行新时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典范,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充分展现新时代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深受学生喜欢和好评,师德高尚。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方面成为本地区的楷模。

3.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

(三)评选的具体条件。

1.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

(1)坚持在教学一线承担教学任务。近5学年主讲课程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学时/学年,其中每学年必须为中小学生主讲一门课程(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人选参照普通中小学校人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教研员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每年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课)。同时围绕课程与教学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实践探索,取得重要突破,形成经过较长时间实践检验,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产生显著效果的教学成果。

(2)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近5年来,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以上。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共青团、少先队教育交流专题发言1次以上。教研员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或观摩课,或公开课1次以上。

(3)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近5年来,中小学教师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教研员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5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作出重要贡献。

(4)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近5年来,按照最新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围绕“立德树人”总目标,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或管理方法,参与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开设选修课,或举办知识讲座,或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项。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或科技辅导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或科技教育活动2次。教研员每年策划并组织县级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1次,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教育技术教研员每年进行1个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并推广。

(5)教育教学效果明显。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或所指导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或获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本学科课堂教学评比(教学技能比赛、少先队辅导员专业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校级领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所管理的学校还须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上奖励。

(6)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教师能够在校内主持学科教研活动或集体备课活动,并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教研员能够主持县级以上学科教研活动,进行培训讲座或评课反思,并主持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2.中等职业学校。

(1)长期承担教学工作任务,近5学年承担本校教学任务(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180学时/学年。在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注重分析学生群体及个体特点,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以身作则,潜移默化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关心学生成长,引导学生着眼未来,学以致用。课堂教学灵活多样,能自由驾驭课堂教学,学生学习积极性高。有效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改变学习形态,教学效率高。学生满意率、社会认可度高。

(3)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教学条件特别是实训实习条件的建设,开发实训项目和实训设备,建设各类实训平台,在人才培养及社会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4)教学实施规范有效,能按照有关教学文件要求规范实施教学。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探索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有效教学组织、实施形式。在教学做合一、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等方面的机制、制度建设有创新举措。改革学生学习评价方法,利用信息技术平台,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成效显著。

(5)在全市同层次学校同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利用自身影响力,吸引行业企业一线技术骨干参与人才培养,兼职教师队伍水平高。指导专业教师参与教学实践和企业实践,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执教能力。

3.校级领导(正副校长、正副书记)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每学年至少完成一个班的本专业教学任务,且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评选:

1.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近5年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的;

3.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师风规范的;

4.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二、评选周期及名额

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教师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50名。

三、评选工作原则及程序

(一)评选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选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评选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按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确保评选质量,宁缺毋滥。

3.群众参与、全面评价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评审推荐工作中,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全面准确地评价教师。

4.先进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在评选工作中要将先进性和专业性的评选结合起来,既要对教师职业道德、工作态度进行考核,又要突出其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效果的考核,防止以偏概全。

(二)评选工作程序。

1.学校(单位)民主推荐。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教师人选推荐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办法进行,由学校对照条件,按所分配的推荐名额数组织民主评选推荐,将推荐评选人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市、区)教育局推荐(市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推荐)。

2.县(市、区)初评推荐。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特级教师、教育教学专家通过听课、说课等方式,对被推荐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并做出评价(填报《申报贵港市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评定表》)。在此基础上由县(市、区)教育局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成评审组,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审,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投票表决。获得评审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并在县(市、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市教育局推荐。

3.市级评审。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立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评审。

(1)综合评议。评审委员会根据面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表决,确定初选名单。

(2)公示。由评审委员会将初选名单在贵港市教育局官网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审查。评审委员会将初选名单和公示情况报市教育局党组讨论审查,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呈报名单。

(4)审批。市教育局将审批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确认、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并在贵港市教育局官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四、待遇

被评为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师,每人一次性发放特殊津贴20000元。发放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的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市直学校的教师特殊津贴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学校的教师特殊津贴经费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2021年以前评选的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教师按照“老人老办法”执行,即每人每月50元的特殊津贴,换岗或辞职的教师不再发放特殊津贴;根据属地原则,所需经费由被评为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师所在的市级、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自行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五、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教师的义务和管理

(一)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1.承担一线教学任务,教学课时量达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和学校要求。

2.积极参与教研活动,经常性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网络课等任务。

3.主动承担起校本研修的培训工作,在学校广泛开展校本研修活动。

4.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承担起争夺自治区级评先评优和各类教学成果奖、承担自治区级规划课题及教学改革项目、发表教学论文及专著等重大任务。

(二)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教师的管理。

1.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和所在学校优先为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教师继续成长提供必需的载体和机会。市级教育培训管理、教研、电教等部门优先把享受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教师为市级教师培训、课题评审、职称评审、评优评先专家库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已发放津贴。

(1)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2)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受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4)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5)其他情形需要撤销的。

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