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贵港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其中,征收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符合“一户一宅”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即按照宅基地所处土地级别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60%补偿,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街道)、村(社区)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其补偿标准可参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贵港市本级、桂平市、平南县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要求在2026年5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抄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对2026年1月1日(含)以后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组卷报批时依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本标准的,应按本标准补足差价。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贵港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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