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阀门、阀门井等附属设施的上下和两侧2米以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四、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五、禁止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阀门、阀门井等附属设施的上下和两侧2米以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四、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五、禁止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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