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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陆庆强、蒙春娟、韦杰成、蒙超权、李小媚、江佰明、杨培木、姜汉国、罗启明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23~231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陆庆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23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2322.58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572.58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蒙春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24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184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453.33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韦杰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25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3716.13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989.6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蒙超权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26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3870.97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60.42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李小媚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27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4838.71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607.46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江佰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28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4335.48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26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杨培木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29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工资4612.9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1915.8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760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149.5元。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姜汉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0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工资184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539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121.3元。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罗启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1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工资4612.9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216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121.3元。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24、227、229、230、231号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23、225、226、228号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