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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周红、吴金洋、陆福强、李志树、周光寅、李艳静、吴延军、陈满华、宋仕余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2~240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周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2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184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988.11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吴金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3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2193.55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陆福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4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3225.81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55.59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李志树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5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184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264.51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91.66元。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周光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6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1726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415.69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30元。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李艳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7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3096.77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53.39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吴延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8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1840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陈满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39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3870.97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625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宋仕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240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2709.68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708.98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