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谢宝娣、曾月丹、郭彩华、邓金莲、谢海丹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401-405号)。
申请人谢宝娣(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401号)的诉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23日的工资1229元。
申请人曾月丹(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402号)的诉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的工资2354元。
申请人郭彩华(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403号)的诉求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19日的工资815.44元。
申请人邓金莲(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404号)的诉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24日的工资1300元。
申请人谢海丹(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405号)的诉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3月3日的工资876.14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0月31日上午08时30分在第1号仲裁庭(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1楼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