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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在审理申请人卢庆玲诉你(单位)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428号)中,申请人卢庆玲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委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卢庆玲撤回仲裁申请。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