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则清诉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465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7日解除。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638.5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60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210元、护理费270.71元、医疗费7242.31元、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250元,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共计150341.1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