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余家企业连点成链,数十万产业工人用匠心雕琢每一块板材,让“贵港制造”挺起木材加工产业的脊梁。
在见证木材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我们更要聚焦生产线上无声的健康守护——木料切削扬起的粉尘、机械运转产生的噪声、胶黏剂挥发的化学物质,这些看似寻常的生产要素,实则是威胁劳动者健康的隐形风险。
值此第23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之际,让我们聚焦木材加工相关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共同筑牢职业健康防线。
你了解职业病吗?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024年12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将职业病分为12大类135种,包括尘肺病、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疾病、化学中毒和其他职业性疾病等。
你的岗位可能存在这些职业性有害因素
(一)生产性粉尘
木材加工行业中产生的生产性粉尘主要是木粉尘,主要存在于人造板、木质地板、木质家具生产过程中的机加工、砂光、开榫槽、打磨等作业流程。
(二)化学毒物
化学毒物主要存在于人造板、木质地板、木质家具生产中施胶、胶合、涂胶、涂饰、固化等工艺过程。主要的化学毒物为胶黏剂和油漆中的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乙烯、二甲基甲酰胺、二异氰酸甲苯酯、甲醛、氨等有机挥发物。
(三)生产性噪声
生产性噪声主要存在于人造板、木质地板、木质家具生产中机加工、后处理、砂光、开榫槽、装配、包装等工艺过程。
生产性噪声主要分为机械性噪声和流体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主要存在于木质材料的锯、切、刨光、砂光、研磨、打磨、装配、包装等作业中,流体动力性噪声主要存在于木片木粉风送、蒸汽流动等作业中。
(四)振动
振动主要存在于木制品的锯、切、削、钻、刨、铣和打磨、装配等工艺过程。
(五)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主要是紫外辐射,主要存在于木质地板和木质家具油漆光固化作业中。
(六)高温
主要存在于干燥环节中的热辐射。
如何有效控制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生产性粉尘
1.产尘车间或作业区生产性粉尘的控制以局部排风为主、全面通风换气为辅。局部排风可采取外部吸尘罩和密闭罩两种方式。
2.对于生产设备散发的粉尘,应优先采取源头控制的方法,根据所散发粉尘的理化特性、散发量以及扩散特点,合理选择吸尘罩的形式并按要求布置,利用通风除尘系统对粉尘进行有效捕集和净化。
3.若生产设备无吸尘罩时,应设置吸尘罩。吸尘罩的数量、结构和安装应满足对粉尘捕集的需要,并符合GB/T16758标准要求。
4.对于粉尘作业经通风系统处理后仍有粉尘扩散的场所,应采取相应的全面通风换气措施。
5.定期检查和检测通风除尘系统工作状态,并对通风除尘系统进行定期维护,确保系统处于预定的工作状态。
6.加强防尘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防尘知识,使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对粉尘危害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7.加强个体防护。企业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在作业时佩戴防尘口罩或防尘面具,防止粉尘侵入。
8.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病,早发现早治疗。
(二)化学毒物
1.企业使用的各类化学品应具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书。
2.对于生产设备散发的有害气体,应优先采取源头控制的方法,根据所散发有害气体的理化特性、散发量以及扩散特点,合理选择吸风罩的形式并按要求布置,利用通风净化系统对有害气体进行有效捕集和净化。
3.涂胶机、喷漆室、调漆室、热压机、压力罐及单体回收器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
4.木制品表层涂饰应在喷漆室进行,喷漆室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且宜安装湿式设施对化学毒物进行净化。喷漆室的设计、使用、维护应符合GB20101和GB6514的要求。
5.调漆室应单独设置,并设有排风装置。
6.施胶、涂装等工段的有害废渣应妥善保管,并按有关危险废弃物处理的规定执行。
7.企业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接触毒物作业的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有效的防毒口罩、防护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8.接触毒物作业的人员不应在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饮水、进食,不应穿防护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下班后,应进行洗浴、更换衣物。
9.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实行转岗、换岗作业。
(三)生产性噪声
1.产生较强噪声的机电设备宜单独放置,并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2.对锯、铣类设备,应采取安装隔声罩、隔声挡板等措施降低设备噪声对周围作业环境的影响。
3.对因振动而产生强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气力输送管道宜进行管道包扎降噪。
4.加强个体防护。例如,正确使用防噪声耳塞、耳罩;改善劳动作业安排,工作日中穿插休息时间、休息时间离开噪声环境、限制噪声作业的工作时间等。
5.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接触噪声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以听力检查为重点,对已出现听力下降者,应加以治疗和加强观察,重者应调离噪声作业岗位。有明显的听觉器官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等器质性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强烈噪声的工作。
(四)振动
1.企业应持续改进工艺设备,从源头消除振动源。
2.制定设备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3.对设备地基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如,设置橡胶减振动层、软木减振动垫层、玻璃纤维毡减振垫层、复合式隔振装置等;
4.建立合理劳动制度,坚持工间休息及定期轮换工作制度,以利各器官系统功能的恢复;
5.作业人员严格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振保暖手套等;
6.控制车间及作业地点温度,保持在16摄氏度以上。
(五)电磁辐射
1.产生电磁辐射的工段宜隔离设置,产生辐射危害的操作宜选用自动控制方式。
2.紫外灯管、红外灯管及其他辐射源应有防护罩,不得外露或出现漏光;加热源宜选择空气流通性好、开阔的位置,并做好保温措施,减少热量向外部辐射。
3.产生电磁辐射的车间应加强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出入,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
4.当操作中人体的某些部位会受到潜在的紫外辐射危险,或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辐射源时,应穿戴适当的防辐射用具。
(六)高温
1.企业应持续优化工艺流程和改善工作条件,加强生产场所通风设备及散热。
2.对产生热辐射的设施采取必要的隔热处理。
3.加强个体防护,尽量远离高热源,避开或减少热辐射。
4.制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减少高温作业时间,增加工间休息次数。
5.科学补水,保持体内充足的水分和盐分,注意不能只补水,不补盐,饮水循序渐进,不可暴饮加重心肾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