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5898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 标 题: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贵金管字〔2026〕3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提升政策普惠性,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恢复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办理模式
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先预约、后办理”模式。
(一)预约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在线预约,预约成功后,按预约时间前往指定科部办理。
(二)办理方式
业务办理分两种方式,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顺位抵押方式(免自筹)
适用情形:原商贷发放银行已进驻房屋所在地公积金管理科部,且与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银行为同一家本市公积金受托银行。
办理流程:房屋顺位办理抵押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可直接用于结清或部分偿还原商贷,差额部分由申请人自筹资金补足。
2.自筹转贷方式(跨行适用)
适用情形:原商贷发放银行未进驻房屋所在地公积金管理科部。
办理流程:申请人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获批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办结房屋解押手续,再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后续手续。
三、适用范围
本业务适用于在贵港市辖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发放但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原商贷发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还款;
2.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3.原商贷尚未结清,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信用良好(即原商贷在还款期间近1年内无逾期;近1年内无贷款或信用卡连续逾期2期以上,近2年内无贷款或信用卡连续3期累计6期以上逾期;未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
4.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位于贵港市辖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借款申请人自住住房,产权清晰无争议,同意以该房屋作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5.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仅办理了原商贷抵押登记,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居住权等权利限制;
6.商转公抵押办理及存续期间,不得新增其他抵押、抵押人或设定居住权;
7.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剩余本息的,借款申请人须在贷款发放前自筹资金补足差额。
五、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高于原商贷剩余本金余额;
2.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3.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限额;
4.可贷金额精确至千元,额度不足部分由借款申请人自筹补足。
(二)贷款期限
1.借款人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房屋已使用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屋所坐落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
3.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期限。
(三)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后遇利率调整,自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应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婚姻、不动产、征信等信息,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确认表》的内容进行确认,同时按下列要求提供借款申请材料:
(一)个人基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验);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离异、丧偶的,须签署《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原件1份,受理窗口提供);广西区内民政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信息,未能获取的由本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核验);广西区外民政登记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核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丧偶证明等材料;
3.异地缴存证明及明细(原件1份,共同借款人在广西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
4.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申请提交贷款材料时书面授权查询)。
(二)房屋相关材料
顺位抵押方式(免自筹):
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抵押后退回);
2.原商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原件1份,原件核验);
3.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结清证明(原件核验)。
自筹转贷方式(跨行适用):
1.解押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办理抵押后退回);
2.原商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原件1份,原件核验);
3.原商贷的结清凭证和结清证明(原件1份,原件核验)。
七、办理流程
(一)顺位抵押方式(免自筹)
线上预约→提交申请(备齐材料)→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顺位抵押登记→贷款发放(直接偿还原商贷)→原商贷抵押注销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转为第一顺位(原商贷结清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自筹转贷方式(跨行适用)
线上预约→提交申请(备齐材料,中心同意后结清原商贷)→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八、动态管理机制
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资金流动性动态管理:
(一)以贵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个贷率)为核心监测指标,当个贷率≥85%时,自次月1日起暂停受理新申请;
(二)暂停前已受理但未发放款的,继续办理至放款完毕;
(三)业务暂停后,中心将根据资金存量、个贷率变化等情况另行通知恢复时间。
(四)本次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暂不含异地贷款和组合贷款,条件允许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资金存量、个贷率变化等情况另行通知异地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开展时间。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