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坚持积极引导与依法管理并重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规范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贵港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贵港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二、重要意义
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我管理。评估等级结果为配套各种优惠政策,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文件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
四、主要内容
《贵港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共六章三十八条,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工作程序、监督管理、评估专家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评估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了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承担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日常工作。评估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严格评估对象条件
《规定》明确了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符合的条件,以及不予评估的情形。
(三)细化评估工作程序
《规定》明确了评估工作发布通知或公告、资格审查、专家组组建、实地评估、社会评价、意见反馈、等级建议等各环节的工作内容。明确了评估委员会组建评估专家组开展实地评估,明确了实地评估包括查阅文件、座谈问询、个别访谈等方式。
(四)实行动态监管机制
《规定》明确了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降级或取消等级的社会组织予以公告,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后续动态监管,进一步提升评估的公信力。
(五)加强评估专家管理
对评估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任职资格、职责、聘任、培训、考核以及保密、回避、资格取消等事项作了规定。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贵港市民政局
解读人:覃展堂
联系方式:0775-4526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