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养老机构护理从业者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与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现就贵港市养老机构护理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需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
(二)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由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供职机构及本人无欺老虐老行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二、补贴标准
(一)工作满1年的,从第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50元。随着工作年限增加,月岗位津贴也会相应增加,每增加1年,月津贴增加50元。
(二)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含 10 年)的,最高补贴至每月 300元;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从养老机构离职且不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按再次从业时间起算。
三、申请时间
申请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上年 7 月 1 日至当年 6 月 30 日。
四、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三)供职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六)若用人单位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转交材料时,还需提交《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需通过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上述相关材料。
(二)民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受理申请,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每年还会开展实地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对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在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逐级完成补贴审核、审批。
(三)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补助设区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六、资金来源与特殊规定
(一)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解决,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直接发放到养老护理员个人。
(二)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予发放从业人员岗位津贴。
七、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从业人员取消补贴资格,依法追缴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将个人列入失信名单。希望大家共同遵守规定,诚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