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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港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3/20 2.9k 阅读 18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贵港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港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

住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为贵港市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的收购资金、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回款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收购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

(三)企业自有资金。

第五条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收购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存量商品房的收购价款支付;

(二)收购后的必要装修改造费用;

(三)收购工作开展相关的税费、前期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租金和销售回款优先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收购贷款。

第七条 收购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确保资金支付的安全、及时、准确。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八条  贷款银行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回款需设立由住建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贷款银行、收购企业四方监管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条  收购企业向银行机构申请收购资金贷款时,应开设专户,确保贷款发放、使用、回收均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十一条  收购资金贷款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收购企业收购的不同商品房项目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收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