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贵港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出台的背景是?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相关文件,提出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
2018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印发了新修订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2018年5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18〕57号),明确要求“各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市政府有关部署,我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本《考核办法》。
二、问:《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考核办法》共6章24条,主要有总则、年度抽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奖惩、附则等6部分。进一步明确县乡级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第一责任人是各县(市、区)长、乡镇(街道办)长(主任)。
三、问:对各级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有何要求?
答: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变动要及时调整。
四、问:市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实施工作具由那些部门负责?
答:《考核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具体承担考核检查日常工作。
五、问:考核的周期和考核方式如何规定?
答:从 2016 年起,每 5 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内实行年度抽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期中检查在每个考核周期的第三年开展 1 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1 次;其他年份进行年度抽查,每年抽查 1 次。
六、问:如何制定下达考核目标任务?
答:每个考核周期初,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我市的相关目标任务和市国土空间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确定的相关指标及异地占补、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七、问:《考核办法》考核的主要指标有哪些?
答:主要考核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指标的执行情况。考核评分标准暂按《贵港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分标准(暂行)》执行,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八、问:考核工作有哪些奖惩措施?
答:考核结果将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或社会公布。对考核评定综合排名前两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约谈,并暂停辖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九、问: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抽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