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市长例会研究决定,贵港市本级(含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00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桂平市、平南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1年8月8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