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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主要负责人须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2025/07/25 1.7w 阅读 538 点赞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朱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朱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朱某罚款2万元。专家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朱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原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5CzF0Jrt_FWqneGMTEiO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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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部门动态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