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业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贵港市工业服务中心、贵港市园区发展服务中心行使部分工业领域行政执法职责。现将委托书中受委托范围、执法权限、委托期限、委托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具体包括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安全生产、节能监察、工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详细事项见附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二、委托执法权限
乙方在委托范围内依法行使以下权限:
1.行政检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并以甲方名义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3.调查取证权: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资料,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收集相关证据;
4.行政处罚建议权:对于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将案件材料报送甲方审核决定;
5.法律文书送达权:依法送达执法文书。
三、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期满前30日,双方可协商续延。
四、委托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乙方因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乙方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3.为乙方提供委托执法所需的法律依据、程序规范、法律文书样本等资料,并协助乙方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4.对乙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解除本委托关系。
5.及时处理乙方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请示事项。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配备具备相应执法资格和能力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须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整理、归档执法资料。
4.定期向甲方报告委托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5.积极配合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整改。
6.以自己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委托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终止:
1.委托期限届满未续延;
2.乙方丧失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3.甲方根据监管需要书面通知终止委托。
六、附则
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2.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委托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导致部分条款与新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双方应及时协商修订本委托书。
4.委托期间,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委托范围、权限等内容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