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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设定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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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行政区域市政 公用事业特许经 营活动的指导、 检查、监督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1.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3.检查企业是否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4.检查企业是否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6.检查企业是否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7.检查企业是否履行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8.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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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质量检验制度,经营的燃气的热值、组分、嗅味、压力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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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燃气经营、燃 气使用安全状况 的监督检查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1.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检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是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以及教育培训的落实情况。 3.检查企业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是否健全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检查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的开展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情况。 6.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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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排水户排放污 水情况的监督检 查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1.检查企业是否有仍有效力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检查企业排水水质是否达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规定限值。 3.检查企业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是否合理合规。 4.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偷排、错接乱接管网现象。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部门动态部门动态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2025/12/01 5.3k 阅读 34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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