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焱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文浩、傅东海等2人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赔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3〕第292、293号)。
吴文浩的诉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事实劳动关系;2.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日解除;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的工资5593元及2022年1-8月的工资38788.17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000元;6.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22年2月11日和2022年2月9日垫付的6500元。
傅东海的诉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2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事实劳动关系;2.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16日解除;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1666.63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的工资111648.98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666.66元;6.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垫付的45756.74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11月3日上午08时30分在第1号仲裁庭(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1楼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