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景山诉你追索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3〕第320号)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3日的工资21748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5108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如不服上述裁决,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