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现将《贵港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共产党贵港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港市司法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总工会
贵港市工商业联合会
贵港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
2023年11月6日
附件1
贵港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着力风险防控,健全多元处理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刻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提升预防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贵港特色的全过程、全链条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到“十四五”末,基本实现“有场地、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的多元调解平台在市本级、各县(市、区)全覆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在争议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坚持源头治理,强化争议预防化解
(一)深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深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机制,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劳动人事争议“大预防”工作格局。主动“走出去”,通过开展对口联系服务、组织普法讲座等方式送法入企;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以“巡回法庭”、“流动仲裁庭”等方式到企业开庭审理案件,邀请地方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及企业负责人、劳动者、调解员参加旁听,最大程度发挥“以案释法”的预防效应。做好“请进来”,通过组织企业负责人、调解员、劳动者走进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观摩案件庭审等方式,指导企业合法合理用工,将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健全劳动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以保就业、稳就业的实际成效预防劳动人事争议发生。
(二)强化劳动人事争议监测预警排查。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和精准化解处置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控力度,经常开展矛盾排查和工作调研。调解组织、工会等机构,定期与用工主体联系、座谈,重点排查签订、变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出现的隐患和问题,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通过正面引导和风险提示,妥善化解因欠薪、规模裁员、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交流,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注意收集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机制,加强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问题共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调解组织应积极主动了解争议单位用工情况,给予合理用工管理建议,帮助规范管理。
三、提升争议化解能力,强化和解履行效力
(三)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协商解决机制。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内部自主协商机制和职工参与决策的管理机制,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协商流程,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协商调解工作人员经常性开展劳资沟通,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对劳动者反映的情况及争议苗头,认真核实,积极回应,并与用人单位对接了解情况,促进双方加强沟通,达成和解。工会组织统筹自身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律师站等形式积极参与争议协商调解工作。
(四)充分运用协商调解工作机制。协商调解工作要坚持平等自愿、实事求是、互谅互让、依法依规四项原则,找准化解争议的切入点、结合点、突破点,综合评估争议诉求与当事人履约能力,确保协商调解效果。对于小额、简单争议案件,要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争议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调解化解争议,达成一致的要现场制作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书以及履行告知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协商不成或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要及时引导进入调解仲裁程序。
(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主战场作用,着力把工作重点向基层延伸,把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用人单位内部,化解在申请仲裁之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劳动仲裁机构案件管辖范围和案件数量,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通过配备专兼职调解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仲裁案前及案外调解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积极推进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推进在企业比较集中的产业园区、商圈楼宇,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争议多发的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商贸业以及新就业形态用工较为集中的快递物流、网络平台等行业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实现简单争议由单位内部协商解决,复杂争议由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督促履行调解协议、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制度,规范各类调解组织的名称、标识、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
(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调解员队伍素质高低,事关协商调解能否成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选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惩戒、退出等管理制度,切实增强调解员党性修养、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开展协商调解业务培训,组织调解员参加庭审观摩和交流研讨,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操能力。充实调解员队伍力量,建立健全调解员名册、调解专家库,实行动态共享管理。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退休法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会业务骨干、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律师等专业力量参加到调解员队伍中来。
(七)强化多元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加强调裁诉衔接联动机制,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积极引导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先行通过案前调解等非仲裁、非诉讼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组织引导双方提起仲裁审查确认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建立定期协商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各方业务骨干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及法律适用进行研讨会商,以求更好实现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尺度的统一。加强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协同配合,仲裁机构应发挥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优势,使调解工作和仲裁工作衔接流转更加顺畅。加强协商调解与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业务联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调解受理范围,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发挥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贴近职工、贴近用人单位的优势,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避免盲目维权和滥用诉权,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加快推进全市“一中心、多工作室、多站点”多元调解平台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职能优势,邀请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仲裁维权、就业推送、工会援助、司法保障等联动服务机制,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服务。
四、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基础保障机制
(八)发挥示范单位引领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商调解工作评价制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开展协商调解工作作为金牌调解组织考评的重要条件,对具有较好培养基础的调解组织进行重点培育。对协商调解工作开展较好的用人单位、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积极选树,重点宣传。充分发挥全国、自治区、贵港市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类调解组织在创先争优的过程中,实现专业化、规范化。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
(九)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加强全口径协商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计,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整合运用各类数据对劳动人事争议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推广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网站,拓宽12345热线和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线上调解申请渠道,推进“掌上办”、“网上办”,强化数据赋能,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十)加强经费保障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落实调解员仲裁员办案补助、多元调解中心建设和调解员培训经费,并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工会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每年规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多元调解平台建设和运转等。法院设立诉源治理多元解纷专项资金,对特邀调解员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开展付费调解。
(十一)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把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评价,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核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劳动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积极贯彻落实,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
《贵港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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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
工作重点 |
完成时限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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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 |
1.主动“走出去”,送法入企;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到企业开庭审理案件,邀请地方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及企业负责人、劳动者、调解员参加旁听。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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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请进来”,组织企业负责人、调解员、劳动者走进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观摩案件庭审。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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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 |
长期开展 |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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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全调解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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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劳动人事争议监测预警排查 |
5.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和精准化解处置机制。 |
2024年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总工会、工商联、市企联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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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妥善化解因欠薪、规模裁员、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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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机制,加强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问题共治。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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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
工作重点 |
完成时限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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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调解组织主动了解争议单位用工情况,给予合理用工管理建议,帮助规范管理。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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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协商解决机制 |
9.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内部自主协商机制和职工参与决策的管理机制。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总工会、工商联、市企联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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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 |
长期开展 |
各级总工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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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律师站。 |
2023年底 |
各级总工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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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充分运用协商调解工作机制 |
1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引导协商工作。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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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于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及时介入,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调解化解争议。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市企联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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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
14.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 |
2024年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总工会、工商联、市企联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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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推进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推进在企业比较集中的产业园区、商圈楼宇,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争议多发的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商贸业以及新就业形态用工较为集中的快递物流、网络平台等行业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市企联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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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实现简单争议由单位内部协商解决,复杂争议由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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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督促履行调解协议、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工作制度。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总工会、工商联、市企联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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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
工作重点 |
完成时限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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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
18.指导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选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惩戒、退出等管理制度。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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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开展协商调解业务培训,组织调解员参加庭审观摩和交流研讨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总工会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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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充实调解员队伍力量,建立健全调解员名册、调解专家库,实行动态共享管理。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总工会、工商联、市企联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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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退休法官、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会业务骨干、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律师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总工会、工商联、市企联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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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多元联动工作机制作用 |
22.加强调裁诉衔接联动机制。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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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加强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协同配合。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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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加强协商调解与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业务联动。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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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积极发挥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对争议中企业和职工的引导作用。 |
长期开展 |
各级总工会、工商联、市企联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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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加快推进“一中心、多工作室、多站点”多元调解平台体系建设,共同构建仲裁维权、就业推送、工会援助、司法保障等联动服务机制,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服务。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财政、总工会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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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
工作重点 |
完成时限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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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挥示范单位引领作用 |
27.建立健全协商调解工作评价制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
2024年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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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积极选树,重点宣传,充分发挥全国、自治区、贵港市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类调解组织在创先争优的过程中,实现专业化、规范化。 |
2024年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联、市企联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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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 |
29.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加强全口径协商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计,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整合运用各类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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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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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推广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网站,拓宽12345热线和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线上调解申请渠道,推进“掌上办”、“网上办”,强化数据赋能,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市企联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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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经费保障力度 |
3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落实调解员仲裁员办案补助、多元调解中心建设和调解员培训经费,并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工会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每年规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多元调解平台建设和运转等。法院设立诉源治理多元解纷专项资金,对特邀调解员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开展付费调解。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总工会、人民法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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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
工作重点 |
完成时限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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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落实工作责任 |
33.把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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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评价,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核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 |
长期开展 |
各级党委政法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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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 |
长期开展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总工会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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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
长期开展 |
各级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