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章第22条和23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单位提交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要求
(一)年度报告的主管机关: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向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三)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应当如实报告相关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二、根据以上要求,各单位需向许可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1);
(二)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2023年劳务派遣情况表(附件2);
(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书(复印件1份);
(五)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者劳动合同(各岗位复印件各1份);
(六)2023年12月份所有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记录(其中被派遣员工在50人以上的,只需提供50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七)2023年12月份所有被派遣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缴费凭证(其中被派遣员工在50人以上只需提供50人的缴费凭证);
三、以上材料采取线上或线下提交方式进行
(一)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线上提交材料方式进行,将所有需报送的材料如实填写完善、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并将扫描件报送至指定邮箱。
(二)采取线下提交材料方式进行的,将所有需报送的材料如实填写完善、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将纸质版材料报送到市人社局。
(三)其中附件2:《2023年劳务派遣情况表》于2024年2月27日前先提交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及电子版到指定邮箱。
四、请各单位根据要求认真做好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材料,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所有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到贵港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科,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李丹霞,电话:4551219,邮箱:ggldgxk@163.com。
附件:1.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2.2023年劳务派遣情况表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