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室、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科(室):
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切实增强考核、奖励工作实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8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4年1月至6月。其中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定期奖励工作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对象
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人员对象为全市事业单位纳入总量管理(教师聘用控制数、非实名制和后勤控制数“老人老办法”)的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市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纳入事业单位总量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励工作,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集体奖励对象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以及机关工勤人员集体。如国家、自治区文件对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定期奖励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度考核工作的开展
(一)考核内容及原则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分级分类、简便有效;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二)考核的基本程序
各部门、各单位成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各县(市、区)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地的年度考核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面向全单位发布。
2.总结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内容以及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3.测评、核实与评价。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绩效评价、听取主管领导意见以及单位内部评议,必要时可采取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4.确定档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者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审定考核档次。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须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
5.对不突破优秀比例的事业单位,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三)优秀档次比例及名额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1.年度考核评优工作要严格坚持标准,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2.事业单位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25%:
(1)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
(2)单位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有关机关(部门)认定的;
(3)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
(4)获评年度“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广西高质量发展先进城区”、“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广西高质量发展进步城区”的县(市、区)作出重大贡献部门的事业单位。
符合上述情形申请提高优秀档次比例的,将确定的20%优秀档次的人选和另按提高优秀档次的备选人选分别制表(附件1、2)同时报送。当年获得上述提高优秀档次情形的按25%予以确认备案,属于主管机关获绩效考核优秀的,所属事业单位不能以此申请提高优秀档次比例。
对单位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或问题较多、被问责的,以及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情形的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
3.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筹下属事业单位一并进行考核。具体由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下属事业单位被考核人员的总数,按照优秀档次比例核算优秀档次名额总数,并根据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表现情况统筹确定。
4.年内参加各类培训累计少于90学时或12天且无正当理由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按照《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学习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未参加培训考核或考试不合格的,不能评优评先。
(四)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
1.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2.本年度内通过政策性安置、行政任命、交流(不含公开招聘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等方式进入到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现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在现事业单位工作未满半年的,由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3.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表现情况。其中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优秀档次名额。
5.对同时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为依据,实行双岗位双考核。
6.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7.因工伤或者产假、哺乳假休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8.当年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程序适当简化,考核档次按规定确定。
9.派驻各级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窗口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级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提出考核档次建议,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反馈派出单位。各级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在推荐优秀档次人选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比例进行推荐。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时不将其计入考核基数,所推荐优秀档次人选被确定为优秀的,不占派出单位优秀档次名额。
10.被抽调参加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项工作半年以上的,以及驻村工作队、工业振兴特派员、科技特派员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抽调单位或者专项工作机构考核,被评为优秀档次的不占派出单位优秀档次名额。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12.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档次的评定,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有关规定执行。受党纪政务处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有关规定执行。
13.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四、定期奖励工作的开展
(一)定期奖励的类型
根据桂人社规〔2020〕8号文件精神,由各地各部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开展嘉奖和记功的奖励工作。定期奖励人员,一般应完成年度培训规定学时。
(二)定期奖励比例及名额的确定
定期奖励的比例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
1.集体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集体总数的20%、2%。
2.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嘉奖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
本年度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2%;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5%;无法自行作出集体奖励的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高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可优先给予嘉奖,不予奖励的,单位须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连续三年获得嘉奖的,可优先给予记功,当年给予记功的不再重复嘉奖。上年度给予记功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重复记功奖励。
乡村振兴工作队员、市委、市政府专项工作抽调人员、挂职锻炼、派驻各级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窗口等人员,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并将其计入奖励基数。
(三)定期奖励的条件、情形和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所明确的条件和情形进行奖励。
奖励工作分级分类组织实施。给予嘉奖的,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给予记功的,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表现优秀但达不到记功奖励比例的,可由市直主管部门、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向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推荐记功,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在全市事业单位总量内统筹调控。
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拟奖励名单应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年度考核、定期奖励结果备案
(一)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市直各部门应于4月25日前将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填报《202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登记表》(附件1)和《202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备案表》(附件2)进行核准备案。由于人事管理系统尚未制作电子印章,备案通过系统核准后,各事业单位需将纸质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逾期备案的,扣减当年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5个百分点,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级别工资档次晋升、绩效奖励等有关待遇以及岗位晋升,并责令限期纠正。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定期奖励结果备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的记功名单应严格按照评选比例要求进行报送,并于5月30日前将《奖励审批表》(附件4、5)、《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6、7)和定期奖励记功推荐函(附件9)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逾期报送不再作出记功奖励。市级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嘉奖奖励,应于5月30日前将《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6、7)和嘉奖奖励决定文件的纸质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各县(市、区)开展年度考核、定期奖励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6月30日前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统计表》(附件8)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做好2023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增强激励约束作用,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干事创业热情。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纠正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标准,客观公正。事业单位要根据聘用合同、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制定具体的考核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对拟奖励人员,要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奖励的严肃性。
(三)及时备案,兑现待遇。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考核、奖励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考核登记表及嘉奖、记功奖励审批材料等存档,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对违规突破比例的,不予备案并责令纠正。备案完成后,获得奖励人员相关待遇按照桂人社规〔2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年度考核、定期奖励符合提高比例的需提供获得奖励的相关文件依据。
七、市直事业单位备案材料报送
(一)党委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检察院、市法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其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的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办事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管理机构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的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电子版表格发送至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邮箱:ggsyk418@163.com。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电话:0775-456392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电话:0775-4560560。
附件:1.202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登记表
2.202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备案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5.事业单位集体奖励审批表
6.事业单位集体奖励情况汇总表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统计表
9.关于推荐2023年度事业单位定期奖励集体和个人记功的函(样式)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组织部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