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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48~51号黄文芳、陆志远、黄映花、周淑丽诉广西首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24/05/23 1.8w 阅读 412 点赞

广西首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文芳、陆志远、黄映花、周淑丽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48~51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黄文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48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2023年9月至12月的工资9292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陆志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49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的工资14738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黄映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50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的工资14693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周淑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51号)裁决结果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9月、10月的工资7231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48~51号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