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光纪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姜绍燕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112号)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的工资184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工资及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间的生活费合计6450.6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如不服上述裁决,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