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十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英宁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490号)。
申请人英宁的诉求为:一、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四个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87016元;三、裁决四个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待岗工资90486元;四、裁决四个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4867.65元;五、裁决被申请人四个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证书继续教育费报销款1260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2月31日上午08时30分在第1号仲裁庭(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1楼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