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金红诉广西桂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金、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358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8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工资2045.05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至2024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7668.97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07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2日休息日加班费27097.01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