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旺安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凌金英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416号)已办结。经开庭审理,发现申请人凌金英与被申请人广西旺安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委决定如下:
撤销申请人凌金英诉被申请人广西旺安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决定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