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十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英宁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490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工资86382.67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待岗工资22506.22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至2023年继续教育费报销款1260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