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山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潘启荣诉你(单位)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318号)。
申请人潘启荣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广西山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638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广西山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共153小时的延时加班费5737.5元;2月份至12月份期间共85日的休息日加班费25500元;共1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00元;以上合计95637.5元。三、被申请人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支付责任。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8月28日上午08时30分在第1号仲裁庭(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1楼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