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耀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黄延林诉你(单位)及被申请人广西江源环保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429号)。
申请人黄延林的诉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广西耀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21日至2025年7月8日拖欠的工资46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广西耀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驻贵港办公的租房补助25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广西耀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驻贵港办公的交通补助1452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广西耀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广西耀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购买社保、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至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00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广西耀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9月21日至2025年7月8日的社会保险;六、裁决被申请人广西耀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仲裁费用;七、确认被申请人广西江源环保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自2024年9月21日至2025年7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八、裁决被申请人广西江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耀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申请人的工资、租房补助、交通补助、经济补偿金、社保等费用;九、裁决被申请人广西耀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十、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依法申请金额共计59952元,另外需补缴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2月10日上午08时30分在第1号仲裁庭(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1楼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