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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赖小健、刘晓红、卢庆玲、张力心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355、372-374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赖小健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355号)裁决结果为: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28日的工资2553.4元。
刘晓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372号)裁决结果为: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22日的工资36436.78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3日至2025年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172.41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卢庆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373号)裁决结果为: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的工资240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18日至2025年2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002.29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克扣的工资86.96元、2024年10月克扣的工资500元,共计586.96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000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张力心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374号)裁决结果为: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2月、5月、6月、7月的工资185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22日至2025年2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822.35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2024年10月克扣的工资共计1085.15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639.63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372-374号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355号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