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桂人社发[2025] 19号)文件精神,我市经数据比对,筛查出初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并发送提醒短信,目前仍有部分企业尚未确认申领,导致无法发放稳岗返还资金。请各参保单位务必在2025年12月31日前在网厅确认或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申请,逾期未确认或未申请则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一、申领条件
参保单位申领2025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待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注:2024年度及申请稳岗返还时被确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受环保处罚企业不享受此政策;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二、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2.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返还比例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注: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三、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四、申请方式
(一)线上申请
参保单位使用Ukey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https://www.gx12333.net),选择“单位用户”登录,进入之后在弹窗“消息列表”中的“稳岗返还”下点击“立即办理”,核对《稳岗返还申报确认书》信息后根据每一步提示确认资金用途、返还数额、是否申请,最后在“待确认事项”模块并点击“我要确认”完成确认申报。
(二)线下申请
符合条件的各参保单位,若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有困难的或者暂无对公账号的,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到我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现场自主申请。
1.线下办理地点
贵港市本级: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85号贵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6-34号综合窗口
桂平市:桂平市西山镇禄棠东路9号桂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窗口
平南县:平南县平南街道环城路279号平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人社窗口
2.线下申领所需材料
(1)一般企业申请所需材料
《企业稳岗返还申领表》(附件1),原件一份。
(2)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所需材料
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申领,请到窗口现场办理。申请材料:
①《企业稳岗返还申领表》,原件一份;
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人员名单》(附件3),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③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一份,每页加盖公章;
④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协议,原件一份;
⑤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书面承诺书(附件4),原件各一份。
注:(1)《劳务派遣单位人员名单》要标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自有员工(含开展承揽、外包员工),每页加盖公章;(2)劳务派遣合同要一并附上对应用工单位的2024年劳务派遣人员名单,标明用工单位,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公章;(3)实际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协议;(4)承诺书内容应包括: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规定的情形,资金使用符合桂人社发〔2024〕26号规定的使用范围。
五、资金发放
参保单位在线上确认或线下申请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稳岗返还资金返还至市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账户。未在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预留对公账户的参保单位,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https://www.gx12333.net)完善企业发放账户,或可以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企业发放账户。
无对公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账户以及其他企业账户的参保单位(以下称为无账户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无账户参保单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稳岗补贴申领表》(附件1)并加盖单位,参保单位及资金接收人须书面承诺将接收的稳岗返还资金用于政策规定使用范围。参保单位或资金接收人的承诺不属实的,应全额退回有关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咨询电话
贵港市本级:0775-4567461、4573219、4576159、4568381
桂平市:0775-3324408
平南县:0775-7832263、7828690
七、附件
1.企业稳岗返还申领表
2.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人员名单
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书面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