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鑫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建春诉你(单位)医疗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390号),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期审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决定书。决定如下:
本案自2025年11月15日起延长审理期限十五日。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