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则清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5〕第465号)。
申请人李则清的诉求为:一、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125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0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8800元。七、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778.7元。八、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250元。九、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7680.31元。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车旅费等费用1000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1月7日上午08时30分在第1号仲裁庭(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1楼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