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桂熔:
本委在审理申请人陈穗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6〕第15号)中,申请人陈穗与被申请人梁桂熔经本委合法送达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经审查,本委决定如下:
视同申请人陈穗撤回仲裁申请。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