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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贵港劳人仲字〔2026〕第111~114号覃鑫、李广、梁江堂、苏宝华诉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贵港生态园营业部、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开庭应诉通知的公告

2026/03/05 1.6k 阅读 264 点赞

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贵港生态园营业部: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覃鑫、李广、梁江堂、苏宝华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6〕第111~114号)。

申请人覃鑫(贵港劳人仲字〔2026〕第111号)的诉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9月2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235222.11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9月2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4249.35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9月2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7133.16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6223.16元。六、裁决被申请人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贵港生态园营业部、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李广(贵港劳人仲字〔2026〕第112号)的诉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2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199633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2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0761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5月2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8389.88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6951.8元。六、裁决被申请人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贵港生态园营业部、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申请人梁江堂(贵港劳人仲字〔2026〕第113号)的诉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229917.69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2348.94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6164.54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6337.74元。六、裁决被申请人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贵港生态园营业部、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申请人苏宝华(贵港劳人仲字〔2026〕第114号)的诉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2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2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241537.23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2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7276.98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7026.89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292.68元。六、裁决被申请人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贵港生态园营业部、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裁决被申请人江西君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梁海琴,电话:4568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4月28日上午08时30分在第1号仲裁庭(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内社保办公楼一楼中间楼梯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三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