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经核对相关政府文件内容后,决定对下列政府文件分别予以废止、修改:
一、废止《贵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贵政发〔2010〕30号)
二、对《贵港市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贵政办通〔2016〕6号,2016年1月14日发布)作出修改
(一)《贵港市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十条修改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款的拨付金额为本次请款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80%。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工程款拨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80%。终验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余款”。
(二)《贵港市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五条修改为“经验收合格并完成整改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决(结)算审计”。
(三)《贵港市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第十三条中的“获批复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报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办理项目决(结)算审计”修改为“获批复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决(结)算审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