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精神,为做好自治区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市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减少)行政审批项目35项、承接自治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56项、下放管理权限(部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9项。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立即落实,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编制、修订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将承接自治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下放到位、监管到位;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减少)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5项)
2.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承接自治区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56项)
3.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限(部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4.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9项)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
解读